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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日照市工业学校委员会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中共日照市工业学校委员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实施办法

为全面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学校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有关党内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党委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守责、负责、尽责,一以贯之、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为推进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第二条  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党的全面领导;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全覆盖;

(三)坚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过程和效果相统一。

第三条  党委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走在前、作表率,全面提高学校党的建设质量,引领带动学校各处室抓好全面从严治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委应当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

(二)在学校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准确把握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贯彻落实;

(三)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提高政治站位,彰显政治属性,强化政治引领,增强政治能力,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涵养良好的政治生态;

(四)强化理论武装,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宗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党内活动和党的组织生活质量,做好人才工作;

(六)加强和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整治“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七)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学校纪委履行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八)带头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建立健全学校党建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制度执行力;

(九)领导学校基层党组织的工作,接受市委和市委教育工委对学校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

(十)加强对学校统一战线工作和群团工作的领导,重视对党外干部、人才的培养使用,团结带领党外干部和群众,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十一)勇于和善于结合学校实际,切实解决影响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问题。

第五条  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责任落实,增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自觉和能力,带头遵守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监督,在全面从严治党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党委书记应当履行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管好班子、带好队伍、抓好落实,支持、指导和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支部书记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正。

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按照“一岗双责”要求,领导、检查、督促分管部门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从严进行教育管理监督。

第六条  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是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加强对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指导,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学校纪委在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同时,应当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提出意见建议、监督推动党委决策落实等方式,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学校办公室作为学校党建工作负责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第三章  责任落实

第七条  党委每半年应当至少召开1次党委会会议专题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分析研判形势,研究解决瓶颈和短板,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措施。

第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责任清单,具体明确党委及其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党支部书记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第九条  党委每年年初应当根据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结合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形势和任务,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制定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年度任务安排,明确责任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十条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开展1次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日常调研教育教学发展工作时,同步调研全面从严治党情况。调研应当注重听取党员、干部、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意见建议。建立调研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限期整改、动态销号制度。

第十一条  党委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全面从严治党宣传教育,特别是党章党规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注重发挥正反典型的示范警示作用,在学校营造全面从严治党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内容,深入查摆存在的问题,开展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务实管用的整改措施。

学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党委应当及时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对照检查,深刻剖析反思,明确整改责任。

第十三条  党委书记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党支部书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党组织书记,发现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管党治党问题较多、党员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较多的,应当及时进行约谈,严肃批评教育,督促落实责任。

第十四条  党委应当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学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及时通报因责任落实不力被问责的典型问题,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五条  党委应当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培训,强化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增强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意识,提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监督追责

第十六条  党委每年年初应当向市委教育工委报告上一年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统筹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基层党建工作等方面考核,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建立健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考核制度,在年度考核和相关考核工作中突出了解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情况。

考核结果在本单位一定范围内公布。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党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决定不认真、不得力;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重要领导责任不担当、不作为;

(三)政治意识淡化、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虚化、责任落实软化,管党治党宽松软;

(四)在管党治党方面出现重大问题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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