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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做好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考试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等职业教育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意见》(教学厅〔2015〕6号)和《山东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实施方案》(鲁教学发〔2015〕3号印发),现就中职学校与本科高校“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考试招生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培养坚持“稳步实施、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提高质量”的原则,规范管理,加强协调,切实保证培养质量。省教育厅按照适当性和可塑性原则,确定并公布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专业目录。衔接双方学校在对接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在省定专业目录内申报贯通分段培养专业和招生计划,省教育厅统筹考虑申报学校特色、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全省专业布局等因素,确定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招生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

  二、强化招生计划管理。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的招生计划,纳入各市当年高中阶段招生总计划。各市和中职学校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计划组织招生,不得擅自突破和减少招生计划。对招生过程中生源不足市的剩余计划,由省教育厅及时调整到生源相对充足的市安排招生。

  三、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一)报名资格。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生源范围为各设区市(以下称市)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学籍注册地为所在市,且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成绩位次排名在所在市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前50%,非考试科目的考查科目成绩在合格以上。生源不足的市,经省教育厅同意,报考成绩位次要求可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得超过5%。

  (二)录取程序。各市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录取,在普通高中录取之前进行。在公布的计划内,依据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符合规定要求的学生。录取名单确定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并办理录取手续。

  (三)组织实施。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市教育局统一领导,并明确工作部门或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各市每年要制定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认真组织招生录取。工作方案要及时报省教育厅。

  四、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职普统一招生录取平台建设。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招生录取工作,由各市通过高中阶段学校职普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组织实施,对尚未建成职普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的市,暂不安排试点招生。

  五、认真做好新生入学报到和学籍注册工作。经中职学校录取的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和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中职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中职学校要按要求对录取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对按规定报到且通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的学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六、进一步明确转段录取标准。贯通分段培养学生在完成中职阶段学业且过程考核合格后,转段录取按照《山东省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工作实施方案》执行。转段时,综合测试中的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基本技能测试的合格标准由招生本科高校确定,并在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方案中体现;文化基础知识课程的合格标准由省统一设定,即为:文化基础知识成绩总分达到文化基础知识满分分值的60%,单科成绩不得低于本科目满分分值的50%。考虑到试题命制的不确定性,省统一设定的文化基础知识课程的合格标准可结合往年成绩情况及当年的试题难度适当下浮,但下浮幅度不超过10%。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起入学的“3+4”对口贯通分段培养中职阶段新生开始执行。2016年起入学的对口贯通分段培养“3+2”高职学生转段的文化基础知识合格标准,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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